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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疗休养能够去几天 经费超标怎么办...... 权威解释来了!

发布时间:2018-04-27 17:07 分享到:
4月13日,浙江省总工会等五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和完善职工疗休养政策的通知》广受基层工会和职工关注。

日前,省总工会下发《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调整和完善职工疗休养政策的通知>的意见》,解答了政策调整的相关疑问,快随小编一起来看~

经费:超标部分自理

本次政策调整对企业疗休养费用的支出途径进行了调整,明确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疗休养费用标准仍按2015年的文件规定执行,不高于400元 /人·天的限额。超标准支出部分由参加疗休养的职工个人承担。

时间:一般不超过5天

关于疗休养时间仍按2015的规定执行,一般不超过5天(含在途时间)。

赴对口支援(帮扶、合作)省、自治区开展疗休养活动,因交通原因可视情延长在途时间,但需经单位同意,且原则上不占用工作时间。职工疗休养是集体活动,占用法定休假或休息日的,不能补休。

人员安排:一般三年内不重复

《文件》规定的“跨省疗休养参加对象一般三年内不重复安排”,是指同一名职工不能在三年内被重复安排参加跨省疗休养活动,但不影响其参加省内疗休养活动的权利。如某职工今年参加了跨省疗休养,明年及后年他(她)只能参加省内疗休养活动。

区域:一次只能去一个省

《文件》规定:“在立足本省开展活动的同时,各基层单位可组织部分职工赴对口支援(帮扶、合作)省(市)、自治区和沪苏晥闽赣5个周边省(市)开展跨省疗休养活动。”

各地、各系统在组织安排时应严格遵守,一次疗休养活动只能在一个省域内进行,按一地多点的原则开展活动。

组织工作:

县级以上总工会统一组织实施

“赴对口支援(帮扶、合作)省(市)、自治区的疗休养活动,应由各市(省产业)、县(市、区)总工会统一组织实施,各地对口办做好协同工作。疗休养目的地应优先选择相应的对口区域。”

各市(省产业)、县(市、区)总工会应据此制订相关工作细则,确定组织实施方式,加强与本地区对口办的沟通协作,统筹各类资源,切实做好服务工作,在顺应职工对疗休养多样化需求的同时,积极助推各地、各系统的对口支援(帮扶、合作)工作。

(来源:浙江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