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接网民举报,鄞州区网信办对属地某高校涉嫌违规公开其处理的个人信息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
经查,该高校在使用“人脸信息识别”门禁系统过程中,违规公开公示姓名、身份证号等个人信息,未采取制定和组织实施个人信息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等保护措施,未按规定事前进行敏感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所属APP因用户不同意提供非必要个人信息而拒绝用户使用其基本功能服务,上述行为违反了《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五条和《常见类型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必要个人信息范围规定》第四条等规定。鄞州区网信办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对该高校作出了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限期改正。
【以案释法】
个人信息权益是公民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在互联网与大数据时代,公民个人信息资源已成为一种新型的生产要素,筑牢个人信息安全的“防火墙”是一场持久战,需要政府、企业、平台等多方形成合力。随着人脸识别在日常生活中的应用场景越来越多,给人们带来便捷的同时,其存在的风险也不容忽视,相关单位应严格遵守《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提高网络安全防护和个人信息保护意识,防止滥用人脸识别,共同筑牢维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铜墙铁壁。
(来源:"宁波网信”公众号)